近日,从南京栖霞区人民法院突然流传出一个判决文书,案号为(2021)苏0113民初10386。案子中显示,相关交警在划定事故责任时,让死去的人承担了全部责任。“法理天下”梳理发现,有人或在指鹿为马,颠倒黑白,意图制造冤案。因此,三问南京。
一问:死去的人是死于两车碰撞还是被大火活活烧死?
判决书中对事故的描述是这样的。2021年7月27日14时20分许,高佳运驾驶苏AJ2272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智谷大道高架桥摄山星城段由东向西行驶至栖霞收费站匝道口以东七百米(往南京方向)路段处时,苏AJ2272号重型厢式车头碰撞前方牛新庆在智谷大道高架桥最北侧机动车道内依次排队等待的鲁CQ230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鲁C7U08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车尾部,事发时鲁C7U08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内装有33吨W1-TB轻质白油(鲁C7U08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核载质量为33.6吨,经核实,W1-TB轻质白油不属于危化品的范畴),撞击造成车辆起火燃烧,致高佳运当场死亡、三车损毁及智谷大道高架桥桥面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高佳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牛新庆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
短短数百字描述,虽清晰可辨,但也暗藏玄机。高佳运当场死亡,是死于车辆碰撞,还是死于燃烧的白油?为什么没有调查清楚?是在规避什么?如果是死于车辆碰撞,那倒没有什么,如果是死于白油燃烧,让高佳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确有不妥。请问,谁来承担高佳运被烧死的责任。
二问:所谓的白油不是危化品,那它是不是危险货物?
案卷中还有这样一段关键描述:调查处理中,交警七大队询问了江苏省案委会专家组成员陆俊生,其陈述:2021年7月27日,我接到栖霞区应急管理局的通知,对“0727”智谷大道高架桥交通事故进行事故应急指导,即事故现场的应急、管控,事故中罐车所装载的W1-TB轻质白油,白油属于石油制品,有产品标准,属合法产品,W1-TB轻质白油的闪点高于60℃,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828条》范围内,因此不是危险化学品,同时也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名录范围。对危险货物的运输原则上参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内没有白油这个名称。
轻轻松松地,所谓的专家一张口,那就是金玉良言,那就是铁律钢规。可是不是危险货物,一个专家说了能算吗?那得事实说话,那得每个拉危险货物的车上必备的《安全技术说明书》说了算。可《安全技术说明书》呢?为什么所有人都要舍近求远,舍客观求主观,非得拿专家说事?
再说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内是没有白油这个名称。但“法理天下”要问了,白油是不是易燃液体?白油是不是石油馏出物或石油产品?而易燃液体,石油馏出物或石油产品是不是在《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内?
W1-TB轻质白油的闪点高于60℃,不是危险化学品也就算了,不是危险货物的结论说什么也不能让人接受。
请问,一碰撞就能燃烧的液体,真的一点危险都没有吗?
请问,高佳运的死真的不是白油的燃烧造成的吗?
所有人非得要指鹿为马,颠倒黑白吗?这对死去的高佳运公平吗?
从这个案件中,“法理天下”发现,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一直停留在普通车能不能装载相关白油上。所以,死去的高佳运方主张白油虽不是危化品,但一定是危险物品,而对方却主张相关白油既不是危化品,也不是危险货物。
针对双方争论,“法理天下”判断,普通车装载易燃危险货物上路应该是违法的。不然,双方没有争论的必要。
于是,为求证普通车装载易燃危险货物上路违不违法,“法理天下”便向业内多位专家咨询,最后得出结论,危险货物运输要用特种车辆,普通货车没有承运危险物品资质,危险品货物运输车上要求驾驶员及押运员各一人,且每人都要有危险物品驾驶和押运资质,其运营路线要沿途报备,并由交警指定路线。本案牛某驾驶的车辆,均没有危险品运营资质,属违法承运,相关人员利用危险化学品顶替危险物品是障眼法,混淆是非,搪塞迷惑不懂行的当事人及第三人。
据悉,此案已进入南京中院二审。相关结果,“法理天下”将继续关注。
来源:网易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