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诉铁路局“列车无烟诉讼”案今开庭
被告:已安全正点送达不存在违约
法制网北京12月27日讯 记者黄洁 见习记者张雪泓 因在普通列车上遭遇二手烟,准大学生李华(化名)将运营铁路局告上法庭。今天上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今年6月9日,刚结束高考的李华从北京站乘坐K1301次列车到天津旅游。为了有一个良好的乘车环境,她特意选择了有空调的软卧车厢,上车后却发现“烟雾缭绕”,充满刺鼻烟味。李华说,她乘坐的两趟往返列车上均设置有吸烟区,多名乘客在客运列车上吸烟,均无人劝阻。为此,她一路上深受二手烟、三手烟危害,无可躲避。
李华认为,这列火车的安全须知里写明了“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 ,但车上却又设置有吸烟区并放置了烟具(烟灰盒、烟灰缸),这种做法并不合理。为此,她将列车运营方哈尔滨市铁路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购票款102.5元,取消该趟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并禁止在上述区域吸烟,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等。
今天的庭审中,李华因学校有课未能到庭,其代理人代为参加了诉讼。原被告双方围绕“列车设立吸烟区是否违反运输合同承运人的义务、如违反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原告认为,被告在列车公示了“全车禁烟”,应当视为合同的相关内容,但被告违反自身明示承诺,在列车上设置烟具,应视为违反合同规定。李华乘坐该次列车,深受二手烟、三手烟危害,出现头痛恶心等症状,以致精神萎靡。此外,在列车行驶的北京、天津辖区均有控制吸烟条例,明确规定在两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内,经营者和管理者有禁止吸烟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列车驶出北京、天津,在列车上吸烟同样属于违法行为,铁路部门仍有义务制止。
对于李华的起诉,被告方则认为,列车已将原告安全、正点运送至目的地,已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的认定必须要有损害结果,原告的身体并未受到任何损害,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受损害。K1301次列车全程三十余小时,途径7个省市自治区,除北京、天津外,其他地区并没有禁烟法规,不能由此禁止长途旅客列车设置吸烟区。此外,本案名为运输合同纠纷,实则想达到公益诉讼的目的,但原告作为公民个人,并没有提出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原告既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又主张被告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诉讼主张相互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