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火石山石咀全体村民举报
黑恶势力(姚竹清)强行霸占村民集体财产
一、石咀村近300村民,土地1500亩左右,两个合法公司用地150.3亩(申雅公司用地面积,外企)中方占75%股权,外方占25%的股权,中方75%的股权中,被黑恶势力姚竹清霸占40%的股权(姚竹清没有出资任何资金及土地)石咀村民组用150.3亩作股金,被姚竹清霸占40%的股权。
二、华珍公司是石咀组与姚竹清成立的(1985年),石咀组用60亩地作股金占60%股,姚竹清出资40万元占40%股,过后采矿证到期为由,更换新证,姚竹清不经石咀组同意,私自扩大采矿证面积,强行占用200多亩,姚竹清出资不变,股份不变,强行霸占。
三、2019年为了环保,建设绿色矿山为名,上天梯管理区梁玉锋书记的领导下,整治三乱,把我们村民建的小型加工厂全部拆除,不给赔偿,村民(户主)近百万元损失,村民的住房被强行推倒,不给赔偿,把全体村民的土地全部占完,把石咀全体村民迁出祖祖辈辈生活的地方,没有给村民赔偿及安置,这些行为管理区领导有曾健、张开强、郭少洋、钟洋、张保杰、邱岭、村支部书记徐加新等近100多人。这些行为谁给的权力批复几百亩土地,没有任何手续及协议,强行霸占。
四、村民原占房屋赔偿,姚竹清说赔给谁就赔给谁(姚竹清的管家说了算,不经村民组同意赔多少钱)他一人说了算,严重霸道行为,黑恶势力,新材公司开矿霸占土地,村民个人赔偿近280万元,姚竹清个人单方面签字盖章,把两个公司被收走,还要赔偿姚竹清个人没拉完矿石,折款叁仟多万元,这样下去,矿不开完,石咀全体村民连生活也保持不住,村民没拉完的矿石不赔偿,而姚竹清为什么赔款,这是一种严重的黑恶势力,不知谁是他的保护伞?
法 律 函
河南省信阳市上天梯非金属矿管理区:
我是河南省信阳市上天梯非金属矿管理区火石山村大石咀村民组(以下称大石咀村民组)的特聘法律顾问。2021年2月1日,我受大石咀村民组代表余大海、王纪良、张春生、王纪军、余大友的委托,就上天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法侵占该村民组农民耕地和土地一事,出具法律函。
接受委托后,我迅速全面展开相应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对受非法侵占耕地和土地进行现场勘查,获得现场照片10张;2、逐户走访、询问其耕地和土地受到非法侵占的大石咀村民组家庭;3、查阅相关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信阳市上天梯土城办事处火石山居委会石咀村民组面积图》、《河南省拓普北斗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河南省拓普北斗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测绘资质证书》、信阳申雅矿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资料、上天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资料、华珍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资料、大石咀村民组递交的《请求依法处理信阳市上天梯非金属矿管理区火石山村大石咀村民组关于信阳市上天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开采矿石,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反应情况》;4、全面查阅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在以上调查取证工作基础上,我严格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出具法律意见函内容如下:
一、位于信阳市上天梯非金属矿管理区火石山村大石咀村民组、现由信阳市上天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680.17亩耕地和土地,自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以来,其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人,一直就是大石咀村民组。根据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信阳市上天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新材料公司)对大石咀村民组以上680.17亩耕地和土地的占用是对大石咀村民组合法权益的侵害,是非法和无效的。大石咀村民组从未以任何形式将以上耕地和土地流转给新材料公司使用。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物权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据此,不动产权利变更不仅是要式行为,还要求依法登记。大石咀村民组,既没有以任何书面合同或协议的形式,更没有以依法登记的形式,将其以上土地的任何权利转让给新材料公司。早期,大石咀村民组曾将其中150.3亩土地,作为出资成立信阳市申雅矿业有限公司,不能成为新材料公司非法侵占大石咀村民组以上耕地和土地的任何理由。
三、信阳市上天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法侵占的以上680.17亩土地中,一部分属于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据此,相比较非法侵占一般土地的行为,信阳市上天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上违反侵占行为性质更加恶劣,危害更大,理应严惩。
四、我委托人即大石咀村民组之法律诉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在此,我委托人请求贵单位责成侵害人上天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将非法侵占的我委托人耕地和其他土地退还我委托人大石咀村民组,并恢复土地原貌,同时委托人保留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据此,我委托人再次向贵单位举报,请求贵单位切实履行作为一级地方政府机关以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之职责,依法行政,认真执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查处信阳市上天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我委托人大石咀村民组依法承包经营和使用的耕地和土地的非法侵害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批准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为此,我委托人请求贵单位对本身是否存在以上行为进行认真自查和调查。
受委托在此申明,如果新材料公司的以上有关违法侵占耕地和土地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和处理,我委托人大石咀村民组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维护,我委托人将保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之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继续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2021年2月8日
以上《法律函》完全代表我们大石咀村民组意见,表达了我们自己心声,我们完全认可其全部内容,并自愿署名签字,名单及现场图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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