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营商环境恶劣,法院涉嫌违法办案
——给民营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尊敬的景俊海省长:您好!
我公司系吉林百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将吉林市中院执行局违法办理我公司两起执行案件的有关情况反映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公司投资建设的岔路河镇百桥温泉城是吉林市招商引资项目,共有两起诉讼案件,均于2018年进入吉林市中院执行程序。该院在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大量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我们申请执行的案件虽已立案却不闻不问,不作为,随意终结执行。而对于他人申请执行我公司财产的案件,违规超标的查封,反复查封,整死拉到。公司无法正常营业和销售房屋。给我公司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同时对我公司名誉造成极坏影响。为此我们认为吉林市中院执行法官涉嫌办人情案,枉法办案。
(一)我公司申请执行中新食品区管委会等单位一案
我公司申请执行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管理委员会、吉林中新食品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永吉县岔路河镇人民政府一案,执行标的为18035447.13元(案号:2018吉02执256号),该案于2018年夏季进入执行程序后,吉林市中院执行局推诿、不作为,没有对上述单位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即于2019年12月25日在未经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裁定终结本案执行,此裁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终结执行”的任何规定,导致我公司应该享有的债权得不到及时实现。
(二)娄胜吉申请执行我公司一案
娄胜吉申请执行我公司一案,执行标的为1200万(案号:2018吉02执17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吉林市中院执行局严重超标的查封我公司房屋,并且与评估公司勾结,以低于成本价格确定拍卖价格,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1、执行局超标的查封,至今不予解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 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在娄胜吉案件执行过程中,吉林市中院执行局随意反复查封我公司房屋,远远超出执行标的,经我公司申请解封,也未得到允许。其中被拍卖的温泉6号楼于2019年4月8日进入变卖程序,变卖的房屋流拍价格为10830368.00元,该流拍价款当时已超出执行标的,但执行局对变卖未果的财产既不处置,也不归还,上述房屋仍处于查封状态,导致我公司无法正常销售。在此情况下,执行局又查封我公司温泉城44号、45号楼房(其中住宅90套,面积5731.4平方米,车库24套,面积560.26平方米)。对此,我公司仍提出超标的查封及44号、45号楼已出售、抵押的执行异议,但执行局仍未进行任何处理和纠正。
2、房屋评估价格过低,评估报告违法。
我公司被查封的房产第一次拍卖时,非温泉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为2800元左右,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为2153元,极其不合理,该价格甚至低于政府采购的回迁安置房价格(2800元/平方米)。我公司就上述评估价格提出异议,均不被采纳。我公司的房屋被法院以每平方米1100元—1200元的低价拍卖,极大扰乱了房地产市场,致使我公司不能进行正常销售,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导致我公司长达两年之久无法正常销售,经营无以为继。近期,我公司又对被查封的温泉生态城44号楼、45号楼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包括评估程序、评估方法等),均没有得到补正。如果上述执行行为得不到纠正,我公司市值2800元每平方米的房屋又将通过司法拍卖形式超低价格贱卖。
3、执行程序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我公司曾多次对评估报告提出书面异议,但法院从未组织召开任何听证会,对我公司提出的异议进行说明或者将该异议提交有关行业协会组织专业技术评审,程序严重违法。
二、我公司意见
综上,我公司认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我公司资产的拍卖行为因程序违法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因此我公司强烈要求由吉林市中院追回已拍卖的房屋,挽回因乱作为的违法行为给我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恳请省领导督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导下级法院公平、公正地处理上述两起执行案件,纠正执行过程中的错误行为,督导吉林市中院执行2018吉02执256号判决书中认定的债权。如因吉林市中院的违法行为给我公司再造成任何损失,我公司将依法向国家纪委监委、人大内司委、政法委进行举报和投诉,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追究吉林市法院执行局责任,以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吉林百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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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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