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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行骗者大行其道 被骗者维权无门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7/15

内蒙古鄂尔多斯:行骗者大行其道 被骗者维权无门

 本讯 行骗者大行其道,被骗者居然维权无门!最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王某某案引起了网媒极大关注,凭借一个被认为没有存档的所谓政府文件,王某某让投资人打款2个多亿后项目至今仍无法启动!投资人发现被骗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警方经过缜密的调查后,居然遭到了检方的不起诉,致使王某某至今仍逍遥法外!人们不禁惊呼,内蒙古鄂尔多斯的投资环境竟能如此恶劣?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机关都在想尽一切办法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的大背景下,鄂尔多斯竟然“春风不度玉门关”?

王吉义的行为当然是走投无路,被迫无奈选择了互联网呼吁及从地方到中央的上访,王吉义说:“正义可以迟到,但决不会缺席”。中国总会有晴天的,如果我要钱鄂尔多斯人民政府就撤销一个违法违规的文件咋这么难呢?难道政府错了违法了也不纠正吗?

今天王吉义的行为当然是走投无路,才选择媒体加信访。简单的说鄂尔多斯市政府相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吗?

王吉义选择了舆论力量呼吁就是要一个政府处理的公正,把事情原原本本不加隐瞒地说出来,理性的声音就会成为主流。如果信息透明,当政者自己对自己执政的要求要高,没有理由认为王吉义及网民是不讲道理的。从中国历史上的观察看,中国现在似乎缺少踩刹车的保守力量,希望鄂尔多斯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认真倾听民意,进一步试探了舆论的底线,以形成一种中国政治的新生态。——个案公众监督这将是中国民主进步,公众舆论空间形成的平台,未来就不得不断的向舆论低头,不断走法治回头路,中国百年历史证明了这一点。

王吉义:出于对政府的信任我们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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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王建平涉嫌巨额诈骗犯罪的是浙江省奉化人王吉义,其在帖文中说:我是浙江省奉化市一名退役老兵,1970年入伍,至今已有50多年了。2010年前后,我在鄂尔多斯市经商,通过朋友认识了王建平。王建平称其已经取得了一个由鄂尔多斯市政府招商引资的直升机制造项目,并说该项目政府会为其配置大量煤炭资源。同时,王建平向我们出示了鄂尔多斯市政府《关于支持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开展煤田前期勘探工作的通知(鄂府办函[2011]144号)》(以下简称“144号文件”),该文件是发给准格尔旗政府的,并加盖了鄂尔多斯市政府办公厅的印章,签发人为冯文华,抄送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和煤炭局,该通知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符合群众对政府文书的认知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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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144号文件的信任、对鄂尔多斯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国土资源局、煤炭局等政府机关的信任,我、陈英雄、胡传旺等分别与王建平签订了《合作施工协议》等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向王建平指定的银行账户合计转款2亿多元。然而,144号文件所说的“煤炭资源”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导致我们与王建平签订的《合作施工协议》无从履行,王建平将该款项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向某些政府领导行贿等,致使投资人巨额资金被骗。

警方认定王建平巨额诈骗铁证如山

据王吉义介绍,案发后,他们曾经到鄂尔多斯本地报案,但由于当地某些官员的保护,鄂尔多斯警方未予立案侦查,无奈,他们只好回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报案。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接到报案后,经过缜密的侦查,认定王建平诈骗事实清楚,构成合同诈骗犯罪,其做出的起诉意见书(甬公奉[经]诉字[2021]00062号)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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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王建平在案发时已陷入严重资金困局的情形下,在其本人和内蒙凯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实际取得政府煤炭资源配置的前提下,向本案被害人王吉义和其他被害人谎称拥有政府配置的位于二道柳地区的且三个月短期内可实施开工的灭火工程煤炭资源,通过签订根本不可能实现的“灭火工程合作施工协议书”为形式的合同,非法占有巨额资金。----

据警方的起诉意见书,经查,根据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查明:2013年4月,北京凯骐国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凯骐国际)法人代表靳琳经他人介绍后认识王建平,王谎称其所有的海伊奎煤矿合法拥有总面积为2000亩的灭火工程项目采矿权,并且提供了伪造的文号为鄂国土资字[2014]24号、标题为“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海伊奎煤矿和松树焉煤矿火区治理工程临时用地的请示”。双方经过协商后于2013年7月26日签订了《准格尔旗海伊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开采收益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王建平的海伊奎煤矿合法拥有2000亩的灭火工程项目采矿权,王建平将该项目40%的开采收益权转让给凯骐国际,开采收益权转让总价为3500万,王建平在收到款项后保证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产出煤。之后,王建平与凯骐国际签订了《准格尔旗海伊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开采收益权转让补充协议书》,约定将转让总价减少至3300万元。协议签订后,凯骐国际依照合同约定向王建平指定账户打款3300万元。后凯骐国际发现海伊奎煤矿一直未开采,多次向王建平讨要,王建平退还1700万元,剩余款项迟迟不还。

2015年3月23日,凯骐国际向丰台分局报案,2015年4月22日,丰台分局以王建平涉嫌合同诈骗立案,目前仍处于侦查之中。

王建平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警方确认,2012年3月12日,鄂尔多斯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已经对王建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亿余元立案侦查至今。王建平在本案案发前且至今一直陷入严重资金困局之中。

警方称,犯罪嫌疑人王建平对本案拒不认罪。2019年12月27日,王建平因单位行贿罪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警方坚称:“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王建平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涉嫌合同诈骗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宁波两级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做出不起诉决定

在大多数人看来,警方经过缜密的调查,此案到此可以有一个令人心服口服的结局了,然而,此案到了奉化区检察院以后,竟然发生了惊天的逆转——虽然警方认为侦查的十分缜密,王建平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但是奉化区检察院还是以“事实不清”为由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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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甬奉检刑不诉[2022]19号)称:“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建平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是否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以及被害人是否产生错误认识等均存在疑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建平不起诉。”

王吉义不服,向宁波市检察院进行申诉。宁波市检察院随后做出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甬检刑申通[2022]14号)维持了奉化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所以本案王建平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争议焦点为鄂尔多斯政府出具的144号文件是否虚构变造的。

第一,客观事实足以证明,王建平与鄂尔多斯政府官员冯文华串通变造了鄂尔多斯144号文件。

首先,从程序来看,144号文件不符合政府文件签发程序,该文件属于虚假的政府文件。根据政府印发文件的相关规定,在作出144号文件以前,应当履行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进行用印审批等流程。但经查,鄂尔多斯市政府并没有关于144号的会议纪要,没有关于144号文件前后讨论所依据的相关附属文件。不仅如此,作为144号文件的接收单位,准格尔旗政府也未查到144号文件的底档。既然在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关于144号文件任何资料、记录留存的情况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该文件系由144号文件签发人——冯文华变造违规制作的。

其次,从144号文件记载的内容来看,144号文件属于虚假的政府文件。144文件记载:因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海明堡(亚洲)直升机有限公司决定在鄂尔多斯市投资建设直升机制造项目,鄂尔多斯市政府决定先期配置一处公共煤田火区,为便于凯创公司方便开展勘探工作,鄂尔多斯市政府办公厅向准格尔旗政府发布通知,要求准格尔旗针对凯创公司的前期勘探工作提供帮助支持。

上述文件记载的内容存在多处与政府文件相违背之处,不符合政府文件的行文习惯,可以证明144号文件属于虚假变造的政府文件。其理由如下:

1、鄂尔多斯市政府无权配置“公共煤田火区”。144号文件称:“...鄂尔多斯市政府决定先期配置一处公共煤田火区...”根据该表述,能够看出决定给凯创公司配置“公共煤田火区”的主体为鄂尔多斯市政府。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内政办发〔2009〕50号、〔2010〕41号文件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申报灭火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汇总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因此,只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拥有“公共煤田火区”审批权,鄂尔多斯市政府并无审批的权力。如果鄂尔多斯政府有审批权限,为什么加盖的是鄂尔多斯政府办公厅公章呢?

2、根据规定,凯创公司没有勘探治理煤田火区工程的资质。144号文件记载:“为便于凯创公司方便开展勘探工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发布通知,要求准格尔旗针对凯创公司的前期勘探工作提供帮助支持。”根据该表述,鄂尔多斯市政府指定由凯创公司开展公共煤田火区的勘探工作。但依据2011年10月26日鄂尔多斯市政府颁发的《鄂尔多斯市煤田火区项目监管办法》第2条规定:“鄂尔多斯市伊政煤田灭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伊政公司)是我市煤田火区治理唯一合法有效的专业公司,境内所有煤田火区项目普查、勘探、设计、申报、治理和申请竣工验收等相关事宜必须统一由伊政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任何旗区、苏木乡镇、企业和个人不得实施煤田火区项目的治理工程。”因此,自2011年10月26日起,伊政公司是鄂尔多斯辖区内的唯一煤田火灾灭火治理项目的组织实施者。

根据上述规定,凯创公司明显不具备从事煤田火区治理工作的资质,鄂尔多斯市政府作为该监管办法的制作者,不可能对此政府文件不知情,因此能够体现出该政府文件是虚假及变造的。144号文件不合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强制性规定,即: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该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必须采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措施。

3、即便配置“公共煤田火区”,按照规定政府也应当配置给海明堡公司,而不应配置给凯创公司。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9〕50号、〔2010〕41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政府配置煤炭资源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40亿元以上的先建设大型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项目...”

本案中之所以涉及政府配置煤炭资源,系因鄂尔多斯市海明堡直升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海明堡投资公司)于2010年8月20日、2011年4月20日与鄂尔多斯市政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府、凯创公司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由海明堡投资公司同意在鄂尔多斯市投资航空产业项目。如海明堡直升机项目投资符合合同约定,鄂尔多斯市政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府则承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为海明堡投资公司投资项目配置煤炭资源,配置资源量依据实际投资进度和内容分批配置。

因此,即便政府按照规定需要配置“公共煤田火区”,也应当配置给海明堡投资公司,但144号文件配置的主体却是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明显与政府文件及《项目合作协议》相悖,属于虚假、变造文件。

综上,上述客观事实足以证明,王建平与鄂尔多斯政府官员冯文华串通变造了鄂尔多斯144号文件。

第二,王建平在公安侦查阶段中已经承认变造政府出具144号文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骗钱

在公安侦查阶段王建平称:“有了这个勘探文件(指144号文件)后,我找合作伙伴更有说服力了。就这样浙江商人陈英雄、李季、胡传旺等三批人先后与我凯创公司签订了灭火工程合作协议书”,也收到了他们的款项。”,公安机关讯问:“做灭火工程的前提是政府真正配置煤炭资源,而政府配置煤炭资源的前提条件又是直升机项目投资“足额”到位。那么你如何来保证在当时的条件,你的凯创公司在直升机项目能够投资到位?”王建平回答:“我有了这个政府的函就能吸收很多像陈英雄、王吉义一样的商人加入到这个灭火工程当中,我再把他们付我的灭火工程的合作款投资到直升机项目就可以了。”

从王建平的陈述可知,王建平之所以不择手段地要变造144号文件,目的就是更好的骗取受害者的信任,进而达到骗取财产的目的。

综上,王建平变造鄂尔多斯政府144号文件实施合同诈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然而,检方依然认为:“本案大量关键性事实尚未查明,主要定罪证据未能调取”为由存疑不予起诉。检方的自相矛盾被认为匪夷所思或有巨大内幕。

王吉义认为,出具144号文件的鄂尔多斯政府应当调查144号文件的形成过程并及时撤销该文件,鄂尔多斯纪委应当对于违法违规出具144号文件查处,鄂尔多斯公安机关对于变造144号政府文件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浙江省奉化市检察院、宁波市检察院对于徇私枉法对于王建平合同诈骗罪决定不予起诉应于审查。然而,对于王吉义的十几年的举报众多国家机关视而不见,无动于衷。

对于文中的各方观点,本文只是如实引述,并不代表媒体和记者的观点。媒体热切的期望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能早日介入此案的调查,早日启动对办案人的调查,早日使本案真相大白于天下。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对发展经济都感到十分迫切,而要发展经济必须先改善投资环境。如果任由王建平案这样事情随意发生而不受法律制裁,那么鄂尔多斯乃至内蒙古、全国的经济将谈何发展?因此,我们密切关注着此案的走向。对于本案,媒体将密切关注并跟踪报道。(记者肖扬 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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