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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判决日期提前了两年司法机关为谁推卸责任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6/14

        《红楼梦》中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是徇情枉法。可是现实社会中,如果法官罔顾事实,搞错了关键证据的日期,那么是否会影响判决结果呢?笔者就遇到了这样一个案子——一审判决书中一个关键证据的日期居然被提前了两年!——我们可以通过此案观察一下:在法制健全的当代社会,当事人觉得自己遭遇不公,又该当如何解决。

据当事人孙某的叙述,案件的起因是这样的:

12021年初,原告谢某找到了被告孙某(医生)和刘某(医生),三人把酒言欢,席间谈论了一起开办诊所的事情,谢某自言全额出资,让孙、刘二人出技术股。随后谢某于7月初斥资十万租下房屋,又办理了个体营业执照和门诊经营等手续。随后,谢某就二人的薪酬问题与孙、刘谈崩。

孙某认为谢某的过错在于:

微信截图_20240614001323.png 

第一,谢某没有与孙某、刘某的合作达成一致或签订合作合同、雇佣合同。

第二,谢某办理的个体营业执照和门诊手续与当初三人商讨合作开办诊所内容严重不符,并且所租房屋为毛坯,并不具备行医坐诊条件,诊所无法正常营业的责任应由谢某承担。

第三,谢某擅自更改了孙某、刘某的薪酬待遇,导致三人之间到底是合作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这件事说不清,这也是合作破裂的根源,责任在谢某。

2、房屋是7月初租的,三人合作关系随后谈崩,而房屋合同中明确在8月前房屋可以退租,但须补偿房东1万元。在2021710日三人的聊天记录中显示:原告谢某自言:“房屋不租了,赔偿一年物业费、卫生费(赔偿房东1万元,签合同时已交一万元押金,且原告算到房费中,房费计为十一万元)”也证明了这一点。事实很清楚,三人的合作关系至此已经终止。

孙某认为谢某的过错在于:

谢某自2021710日提到“房屋不租了,赔偿一年物业费、卫生费(赔偿房东1万元,签合同时已交一万元押金,且原告算到房费中,房费计为十一万元)”后,自此没有积极办理退租手续,甚至在孙某、刘某向谢某提议将房屋租出去可以降低损失这一明确要求后,谢某也没有办理退租或进行出租行为,这直接导致出现了1年房租既10万元的经济损失。至于20218月后直至原告谢某状告孙某、刘某合同纠纷为止,期间2年时间,此房屋是否出租、退租或用于其他用途图利,是否盈利或减少了由房屋租金带来的损失,以上均是谢某的责任,与孙某、刘某无关,也并不知情。

3、谢某于此事发生的两年后,也就是2023829日(请记住这个日期),在三人微信群中故意发出消息“7天内不回复既认为你二人默认合作关系解除”,谢某并于7天后也就是202395日认定“合作关系解除”,造成2023年孙某、刘某才解除合作关系的假象,其意图是将房屋租金带来的损失由三人共同承担。随后谢某以原告身份状告孙、刘二人合同纠纷至人民法院。

事情发展至此,本应是一个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的焦点在于三人是否为合作关系以及房屋租金10万元和其他经济损失,是否需要三人共同承担。

可是法院的一审判决中的一个错误,却导致了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产生了一个巨大争议:一审判决书中居然将2023829日谢某自言解除合作关系写为2021829日。

微信截图_20240614001355.jpg 

而被告孙某认为这绝不是打印错误这么简单的问题。

因为三人“所谓合作关系”早在2021710日已经终止,并且当时可以只赔偿租房违约金1万元,如果法院认为三人为合作关系,那么这1万元才是三人应当共同承担的损失。而2021710日后,因谢某拒绝退房所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理应由谢某自行承担,或应由谢某承担由此带来的主要责任。可是一审判决书中将2023829日写成2021829日,这个错误产生的结果是:将这一时间直接提前了两年,相当于无视谢某空房不退租这一基本事实,而使直接认定了了孙、刘二人在房租费用上必须承担责任!使得判决结果实现了原告的状告意图,即在房屋租金问题上向孙、刘二被告求偿!(一审判决书中裁定三人没有协议也是合作关系,并且房屋租金10万元和其他费用共计13万余元应由三方共同承担,仅判定谢某在退租问题上存在过错,轻描淡写地减免了孙、刘各1万元)

至此,被告孙、刘二人认为,一审法官连日期都搞错了,把关键证据的日期提前了两年,为原告减轻了责任,为被告增加了责任,那么不禁要问,如此不公的判决其原因到底为何?!

因此二人决定上诉,案件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还原案情以真相,绝不能以小小的打印错误为借口胡乱裁定,让他们二人稀里糊涂地输了官司!

另外,孙某还无奈的说:“一审判决书说三人没有合同也是合作关系,因为没有达成一致,所以共同承担损失,所以三人平均承担费用。行吧,这里为什么平均承担费用我能理解,我也能理解法官有自由裁定权。可是为什么到了诉讼费这里,不是三人平均承担费用,反而由我承担一半了?”(诉讼费700余元,孙某承担400多元)

“虽然没有多少钱,我也不在乎这点钱,但我在乎的是公平!”

笔者认为,此案件虽小,也并不复杂,但是审理案件和判决结果皆应秉持公平、公正,如果像日期这种重要的线索和证据都能搞错,不论原因如何,以此出现的判决结果肯定难以让人信服。

据了解了孙、刘二人正在依照法律程序积极寻求上诉,也希望在二审中能够寻求到合理、合法和更加令人信服的判决。

结束采访前,孙某苦笑着说我想送给读者朋友们一首打油诗,歌以咏志!”

 

案该凭仔细工

决影响人一生

能乱改真日子

平就怕葫芦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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