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来水异常之后
“水质指纹”锁定犯罪嫌疑人
7时6分,数值8.73;8时6分,数值变成了4.43;9时6分,大幅降低至0.49;到了10时21分,已经低至0.28了。这是2022年10月27日早上,苏州市吴中区城南污水处理厂(下称“城南污水厂”)生化好氧段内污水硝酸盐氮值的变化。短短三个小时之内,污水的硝酸盐氮值就急速出现下降。显然,这家污水处理厂正在遭受异常来水的冲击。事实上,类似的事情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1个月前,2022年9月23日,该厂也遇到了工业废水的冲击,导致生化处理系统瘫痪,出水超标。加上10月的这次,总共造成了经济损失62万余元。面对异常,城南污水厂第一时间上报了当地环保部门。随后,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下称“市执法局”)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派出40多名执法人员,对城南污水厂服务区域的管网和窨井开展了全域排查。城南污水厂,日处理废水13万吨,管网总长度210公里,包括10个提升泵站,最远的10号泵站距离污水厂直线距离将近30公里。执法人员花了2个小时,对108个沿线窨井进行了逐一采样,共采集水样315个。
有了这些水样以后,接下来就是“顺藤摸瓜”。其中用到的一个核心技术,叫做“水质指纹”。所谓“水质指纹”,是将刑侦中利用指纹查找嫌疑犯的思路引入水环境监管当中,利用三维荧光技术,形成每种水样特有的三维荧光光谱。类似于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独一无二的指纹,不同水样的三维荧光光谱也会随水中污染物种类和含量不同而变化,并且具有与污染源一一对应的特点,所以它又被叫做“水质指纹”。根据水质指纹技术的溯源研究,市执法局断定——异常来水来自于与城南污水厂相距18公里(污水管道长度)的4号泵站。
确定了具体的泵站,接下来就是排查与这个泵站相对接的企业。结合相关企业物料、产品数据、特征因子、工业自来水数据等交叉比对、分析研判,市执法局认为有13家企业存在嫌疑。但进一步的水质指纹比对显示,城南污水厂的异常来水并不是这13家企业的。线索中断了,怎么办?市执法局只好重新想办法,他们想到了监控视频,于是调取了4号泵站事发前几日的监控视频,反复查看。4号泵站周边有3个不同的监控摄像头,事发前三天共有216个小时的视频。执法人员通过一帧一帧地比对,终于发现了蛛丝马迹。原来,事发前一天,10月26日的深夜,一辆槽罐车开始停靠于4号泵站周边,并且在城南污水厂受到来水冲击的这段时间里一直停留在原地。显然,这辆槽罐车有很大的嫌疑。
案件至此,已经超出了环保部门的执法范畴。市执法局于是将案件线索移交给了公安部门。经过公安部门调查,这辆槽罐车来自于外市的一家化工企业。11月中旬,市公安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前往外市,对这家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水质指纹的比对结果显示:送检的“乙氧基喹啉车间废水收集罐”水样与10月27日6号泵站相似度为88%,城南污水厂的冲击污水正是来源于这家化工企业。原来,因为公司处置废液能力有限,南通利田化工总经理张某、武鑫化工刘某找到徐某,在明知其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委托其处置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液。紧接着,徐某找到了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赵某,赵某又经王某、殷某居间介绍,认识了水务公司污水管网部部门经理助理杨某,拿到了4号泵站的钥匙。随后,2022年9月至10月,这个赵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雇佣连云港、常州、上海等地物流公司的槽罐车22车次,将南通利田化工和武鑫化工的生产原水、车间母液等约660吨高浓度废液(经司法鉴定为具有浸出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偷排入4号泵站外靠近出水口的窨井。这些废水,经污水管网最终流入了城南污水厂,造成污水厂受到冲击。总之,这是一个“产废单位——非法处置人——中间人——‘内鬼’”的犯罪链条。产废单位是2家化工企业南通利田化工和武鑫化工,非法处置人徐某,中间人赵某、王某、殷某等,“内鬼”则是水务公司污水管网部部门经理助理杨某。通过这一链条,赵某非法获利29万余元,徐某非法获利16万余元,殷某非法获利1.8万余元,王某非法获利1万元,杨某非法获利7500元,而刘某还收受赵某回扣8万元。而通过偷排,则为南通利田化工节约了最高可达95万余元的环保成本,为武鑫化工节约了约45万元成本。他们的这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涉嫌污染环境罪。
目前,苏州市公安局已对中间人赵某,污水处理厂副总杨某,利田化工张某、马某,武鑫化工刘某,运输公司负责人丁某以及驾驶员王某、唐某等18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今年8月10日,吴中区检察院向吴中区人民法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7名被告人及两家被告单位提起公诉。9月7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该案。
此外,由于这些偷排的工业废水导致京杭大运河瓜泾口北断面水质超标,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吴中区检察院还对该案7名被告人及两家被告单位提起了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要求侵权者共同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过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依托“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经综合考量违法公司主观过错、损害后果、生态修复成本、地方经济水平、违法行为人的生态修复意愿、履行能力等因素,最终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惩罚性赔偿1500.31万元的诉讼请求。两家化工企业,为了节省一百多万元的环保成本,最终面临可能高达1500万元的环境损害赔偿。而几名当事人,为了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的获利,也将面临可能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这一案件之所以能够迅速破获,首先得益于执法队伍第一时间响应并全面采样,为后续分析研究奠定了基础;其次得益于水质指纹溯源技术,为迷踪寻源提供了关键性支撑;第三得益于苏州建立的重点环境案件跨部门联合调查处理工作机制。11月16日,这则案例作为典型案例之一,被列入“生态环境部第十六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领域)”中,向全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部表示,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高度重视执法新技术的学习应用,面对废水冲击污水处理厂的突发情况,第一时间使用水质指纹检测比对的新技术新手段,为判断办案方向、固定客观证据、查清犯罪过程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引和支撑。为此,生态环境部对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表扬,并号召其他地区向他们学习。可以预见,未来,这种运用新技术、新手段快速排查和锁定违法犯罪主体的情况,也会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环境案件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