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赵宇代理律师范辰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给出的《不起诉决定书》作出回应。他表示,该决定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接下来将对该决定书进行申诉,直到认定赵宇无罪为止。
图片来源:认证为“新闻当事人 赵宇”的微博
连日来,针对赵宇“见义勇为反被刑拘”事件在网上持续发酵。
21日凌晨,福州市公安局发布公告显示,检方作出对赵宇不予起诉决定。
当晚,认证为“新闻当事人赵宇”的微博发布消息:据本人代理律师称,按照“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据代理将无法申请国家赔偿,面临被李某追究民事赔偿的情况。该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我们将对该决定书进行申诉。
同时,该微博晒出这份《不起诉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原文。
晋安区检察院给出的《决定书》显示:其(赵宇)实施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李某对他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客观上也达到了阻止不法侵害进一步加剧的良好效果,但综合分析全案事实证据,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伤二级的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鉴于赵宇还有自首情节……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决定对赵宇不起诉。
图片来源:认证为“新闻当事人 赵宇”的微博
对此,范辰对中新网记者表示:“这份《决定书》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存在错误。”
在范辰看来,这份《决定书》存在两点漏洞:一是对赵宇行为的细节描述与事实不符,二是对李某的施暴行为避而不谈。
范辰表示:“《决定书》未提及赵宇采取行动背后的原因,这是对赵宇见义勇为行为的变相否定。”此外,对于李某的施暴行为,范辰认为:“《决定书》未提及其和邹女士发生冲突的过程,冲突原因也未说明。”
对此,范辰分析称:“这几点内容及原因的缺失,一方面说明了赵宇已构成犯罪,只是不予处罚;另一方面也否认了赵宇的正当防卫权利。”
在《决定书》的法律引用方面,范辰认为也存在不妥。他解释,在对赵宇行为的处理意见上,《决定书》引用刑法177条第二款规定:“情节轻微者不予处罚。”在范辰看来:“这就认定了赵宇行为构成犯罪,只是不予处罚。”
对于检察院给出的不起诉理由,范辰认为,将对赵宇带来两个结果:“承认其行为有罪,则赵宇不可申请国家赔偿;同时,也会为李某对赵宇进行民事索赔埋下伏笔。”
在范辰看来,赵宇的行为适用于刑法20条第三款对“正当防卫”给出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就此,赵宇表示:“将与赵宇进一步协商,并对《决定书》进行申诉,直到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范畴,判定其无罪为止。” (杨雨奇)